怎么簽約網絡作家?作者簽約注意事項

  隨著網絡文學的快速發展,文學作品的創作和傳播方式都在不斷演變。由于創作、傳播方式上的差異,導致一些網絡作者在簽約時常常對法律規定把握得不夠準確,從而損及自身的合法權益。現將幾個比較常見的問題提供給大家,僅供參考。

  簽訂委托創作合同對網絡文學作者有利

  網絡創作區別于傳統創作的一個明顯的特點,是作者在網上連續創作。一部分一部分地完成,再一部分一部分地發表,當然有的時候創作和發表也會是同時完成的。這個特點決定了作者和網絡平臺簽訂的大多是委托創作合同。按照《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權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沒有事先約定的,著作權應當歸作者所有。根據這個規定,作者在簽訂合同時可以有兩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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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擇一:作者應當首先堅持簽訂委托創作合同,而不是直接簽訂作品許可使用或轉讓合同。因為從理論上講,《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許可使用和轉讓,應當是指已經完成創作的作品,而不是作者頭腦里的創作思想或規劃。沒有完成的作品是不能進行許可使用和轉讓的。一般情況下,簽訂委托創作合同對作者有利,如果直接簽訂許可使用或轉讓合同,在產生版權糾紛時,會引發一些對作者不利的法律后果。

  選擇二:如果作者愿意在作品完成后將著作權轉讓給對方,可以在委托創作合同中予以明確。如果作者不愿意轉讓著作權,只希望在作品完成后授權對方使用,那么最有利的方式是另行簽訂授權使用合同。有些作者在委托創作合同中明確規定“授權使用方式另行約定”的做法就很聰明。

  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怎樣區分

  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是《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的作者的法定權利。作者在簽訂許可使用或轉讓合同時,應先學習一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十四和二十五條的規定,使用國家版權局統一制定的許可使用或轉讓合同規范文本,并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注意許可使用或轉讓的權利種類。依據約定優先原則,《著作權法》規定的大多數權項如復制、發行、改編、攝制等,都可以進行細分授權。這些都是作者可以依法控制的權利,不要輕言放棄,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大化。

  第二,注意許可使用權利產生的衍生權利和鄰接權利。如小說改編成電影劇本并拍成電影,電影可以再改編成連環畫或游戲,或變成其他的視聽產品等。這些衍生和鄰接權中都包含著原作者的權益。

  許可使用包括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兩種。在授權專有使用后,作者不能再把同樣的權利授予第三人使用。作者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

  弄清作者人身權利是怎么回事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人身權利有4種,即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所謂的人身權利,是指與作者人身和人格不可分割的權利,因此是一種不能轉讓的權利。作者能夠許可或轉讓的權利僅限于財產權利。

  在著作權許可使用或轉讓合同中出現許可使用或轉讓、限制作者人身權利的規定是違法和無效的。作者首先應當依法捍衛自己的人身權利。在現實生活中,這主要是指署名權和修改權。

  署名權,包括真名和筆名。是作者的一項不可剝奪的人身權利。從表面上看,署名權只是一個署名問題,但署名權本質上是作者創作成果的標志。只有創作出了作品,才有署名權的問題,沒有作品就無所謂署名權。剝奪或限制作者的署名權,實際上是限制作者的創作自由。

  修改權也是一項不能轉讓的人身權利。作者對已經轉讓的作品,仍然有權進行修改,并發表修改的版本。同時,即便作者在同一類題材基礎上再創作,甚至使用了相同的人物名稱和形象,但形成了新的作品,這也是不為《著作權法》所禁止的。例如金庸和古龍的作品,再創作的情形很多,并沒有人提出過異議,因為這是文學作品創作的一個規律。可見,署名權和修改權都是創作權,和勞動權、工作權一樣,是公民享有一項憲法權利。民事合同如果禁止公民以自己的名義去工作,去創作,這不僅違反《著作權法》《合同法》,同時也是違憲行為。

  理解職務作品或法人作品的性質

  目前,在一些網絡創作合同中出現了“專屬作者”概念。這不是我國《著作權法》里的概念。但在國外版權法中有法人作品的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中有職務作品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務作品,是指作者為完成工作任務而創作的作品。一般來說作者和所在組織有勞動雇傭關系。具體情況可分為兩類:一般職務作品。著作權歸作者所有,但組織方在作品完成后有兩年的優先使用權。特殊職務作品。其著作權可以歸作者所在組織所有,但依據約定優先原則,也可以由作者享有。從定義上看,特殊職務作品相當于國外的法人作品。西方大公司如迪斯尼、蘋果、谷歌等的作品大都是法人作品。公司給予作者優厚的待遇和報酬,作者利用公司的資源去創作,由公司承擔投資風險,成果當然應該由公司享有。

  在這里提醒注意三個問題:

  問題一:在法律合同中應當使用法言法語。不要使用不規范的“自定義”語言。這種“自定義”語言是違法的,可能帶來不利的法律后果。

  問題二:法人或其他組織雇用作者為自己創作有兩種最合適的方式:一是簽訂委托創作合同,依法明確權利、義務;二是同作者簽訂勞動雇傭合同。讓作者為自己工作。再通過合同約定把作品變成職務作品或法人作品。

  問題三:“專屬作者”這個概念會讓人感覺到一種人身依附關系。即使在通過合同約定形成職務作品或法人作品的情況下,作者也不應該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專屬作者”。作者不應該簽署這樣的合同。

  另外,作者的法律和道德素質也需要加強。筆者建議,首先,作者應該學習和掌握一些法律常識,不斷提升自己的法律素質,簽合同時要謹慎、負責,尤其要避免簽訂明顯違法的合同。其次,作者應當誠實守信,恪守約定。法律合同一旦簽訂,就應當勇于承擔法定責任和義務。最后,作者要堅守道德底線,知恩圖報,不要急功近利,見異思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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