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是指在一定情況下,沒有得到委托或授權的人或組織卻以代理身份行動或發言。這種行為常常會給他人帶來困擾和損失,并且可能違背道德原則。
無權代理的三種表現形式。
一、未經授權的代表
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人可能會自行決定代表他人行事,而未經他人明確的授權。這種無權代理可能發生在家庭、組織或商務環境中。例如,一個人在家族事務中如土地繼承或財產處理方面以無權代理的身份行動,可能會導致爭端和家庭矛盾的產生。類似地,一個跨國公司的員工未經授權地代表其公司與其他商業機構簽署合同,可能會引發法律糾紛和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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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偽造的授權文件
某些人可能會偽造授權文件,以獲得無權代理的地位。這種行為是一種欺詐行為,旨在蒙騙他人并獲取未經授權的權力。例如,一個人可能偽造一份委托書,聲稱自己得到授權代表某個團體進行協商或簽訂合同。這種行為可能欺騙許多人,并對受害者和社會造成嚴重的經濟和信任損失。
三、濫用職務權限
在一些組織和機構中,個別成員可能濫用其職務權限,以無權代理的方式行事。這可能包括超越個人職責范圍的行動、擅自做出決定或代表組織發表言論。例如,在政府部門中,一名官員可能濫用職權,未經授權地簽署法律文件或代表政府發布政策聲明。這種濫用職務權限的行為嚴重侵犯了組織或機構的權威,破壞了公信力,并有可能導致法律后果和政治爭議。
無權代理的三種表現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效力的規定。
條文注解
本條將無權代理分為三種類型:(1)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其是指行為人根本沒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的代理。(2)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其是指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代理關系存在,行為人有一定的代理權,其實施的代理行為超出了代理范圍的代理。(3)代理權終止后的無權代理。其是指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原本有代理關系,由于法定情形的出現使代理權終止,但是行為人仍然從事的代理。法定情形主要指本法第173條規定的情形,包括代理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等。
根據本條的規定,對于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可以追認該行為,使之確定地發生法律效力,也可以拒絕追認使之確定地不發生法律效力;善意相對人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認前行使撤銷權使之確定地不發生效力,如果相對人希望盡早確定其效力,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以追認。
無權代理發生后,根據本條的規定,被代理人有追認和拒絕的權利。這里所指的“追認”,是指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事后予以承認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對人作出,如果僅向行為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須使相對人知道后才能產生法律效果。追認必須在相對人催告期限尚未屆滿前以及善意相對人未行使撤銷權前行使。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認,無權代理就變成有權代理,行為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就從成立時起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效力。
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即產生效力,拒絕追認便不產生效力,這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但同時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予以妥善保護,基于此,法律賦予了相對人催告權和善意相對人撤銷權。所謂催告權,是指相對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內明確答復是否承認無權代理行為。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催告權的行使一般需具備以下要件:一是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本條第2款規定的期限為30日;二是催告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三是催告的意思必須是向被代理人作出。所謂撤銷權,是指相對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認無權代理行為之前,可撤回其對行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必須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認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經對無權代理行為作出了追認,該民事法律行為就對被代理人產生了效力,相對人就不能再撤銷其意思表示了。二是相對人在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必須是善意的,也就是說,相對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時,并不知道對方是無權代理的。如果明知對方是無權代理而仍與對方共同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那么相對人就無權撤銷其意思表示。三是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條文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
條文注解
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而實施代理行為,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該代理行為有效。根據本條的規定,構成表見代理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行為人并沒有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相對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本條規定了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三種情形。(2)相對人在主觀上必須是善意、無過失的。所謂善意,是指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行為人實際上是無權代理;所謂無過失,是指相對人的這種不知道不是因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應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而仍與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那么就不構成表見代理,而成為無權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