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成立農業種植合作社?開辦農業公司的流程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家庭農場和農業企業并稱為農業領域的三大新型經營主體,在資金扶持、政策優惠、技術培訓等方面均享受到來自于政府、社會等各方面的扶持,在帶領農村的經濟發展上起到了非常明顯的作用。本文詳細梳理了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流程。

  一、確定業務范圍和發展目標(一)確定合作社的業務范圍

  成立合作社,經營什么業務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經營業務不僅要列入合作社章程,還要由工商部門登記予以確認。合作社確定自己的經營業務,要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本社章程規定的提下,根據成員生產發展的需要,結合本社實際發展情況,確定經營服務的內容,并逐步擴展合作社對成員服務的功能。

  一般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的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農業生產經營中的技術培訓。(2)新品種引進。(3)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4)農產品的貯藏。(5)運輸與銷售服務。(6)產品加工增值。(7)信息服務。(8)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確定的生產經營業務要符合成員的需要,還要發揮當地自然、經濟、社會等方面的優勢,不合理的經營業務會使合作社的發展受到極大的阻礙。

  (二)確定合作社的發展目標

  通常合作社發展目標,包括經濟和社會兩個最主要的目標,經濟目標主要是為了提供技術、信息、產品銷售等服務,幫助農民提高經濟收入;社會目標是在經濟目標的基礎上,追求合作社的理念和價值,實現社會公正與共同致富。

  二、確定合作社的名稱和住所(一)確定合作社的名稱

  農民合作社的名稱,是指合作社用以相互區別的固定稱呼,是合作社人格特定化的標志,是合作社設立、登記并開展經營活動的必要條件。一般來說,農民合作社的名稱可以由地域、字號、產品、“專業合作社”字樣依次組成。

  農民合作社依法享有名稱權,并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名稱受到相關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合作社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機關轄區內不得與登記注冊的同行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相同。

  (二)確定合作社的住所

  住所即指法律上確認的合作社的主要經營場所,它是注冊登記的事項之一。如果在經營過程中住所發生變更,必須再次辦理變更登記。經工商部門登記的住所只有一個,住所的選址可以是專門的辦公場所,也可以是某個成員的家庭住址,但必須是所在登記機關轄區范圍內。

  (三)發動農民入社

  合作社的主體是廣大的農民,發動他們入社,擴大社員數量,是發展合作社的重要工作。為了更好地發動農民加人合作社,一方面,發起人要通過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正確認識農民合作社的性質和特點,向農民宣傳加入合作社的好處與意義所在;另一方面,還要努力宣傳介紹成為合作社成員的條件、權利與義務。通過這些宣傳與說明工作,使農民對合作社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和準備,并通過自己的判斷,自主做出是否加入合作社的決定。

  三、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一)合作社章程的內容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至少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名稱和住所。(2)業務范圍。(3)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除名。(4)成員的權利和義務。(5)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6)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7)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10)公告事項和發布方式。(11)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制定章程的注意事項

  在制定章程的時候,不僅要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還要從本社的實際出發,注意以下幾方面。

  (1)以遵守法律法規為原則。(2)充分發揚民主。只有充分發揚民主制定出來的章程,能對每個成員起到約束作用,才能很好地得到遵循,也能調動各方面參與合作社的管理與發展的積極性。(3)內容力求完善。強調合作社章程的完善,并不是要求事無巨細地做出規定,而是就重大事項進行原則性規定。同時,章程的完善也有一個過程,可以在發展中逐步完善。(4)按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為保障章程的穩定性和嚴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章程要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每個設立人在章程上簽名、蓋章。修改章程是要經由成員大會做出修改章程的決議。

  (三)合作社章程的貫徹與執行

  章程對合作社的所有成員都具有約束力,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在合作社的興辦過程中,還可以根據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若干個專項管理制度,對某個方面的事項做出具體規定,進而把章程的規定進一步細化和落到實處。

  需要指出的是,章程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內部規章,其效力僅限于本社和相關當事人。當出現違反章程的行為時,只要該行為不違反法律,就由農民專業合作社自行解決。

  一文講透如何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

  四、辦理農民合作社登記注冊手續(一)辦理登記手續的步驟

  1.審查受理

  (1)審査。審查人員對申請人提供的設立登記申請材料、從種類和內容上進行合法性審查,根據審查情況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是審査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提交的八種設立申請材料不得缺少。二是審查材料內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重點要審查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的11項內容的完整性、各文件材料之間相同事項的內容表述是否一致及申請材料內容是否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2)受理。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審查人員應填寫《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審核表》,簽署具體受理意見,制作《受理通知書》或當場登記發照。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且不能當場更正的登記申請,審人員應當制作說明理由及應補交補辦具體事項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書》,與申請材料一并退交申請人。

  2.核準發照

  (1)核準。核準人員對于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受理人員的意見復查后,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簽署具體核準意見。

  (2)發照。經核準同意登記的,登記工作人員應根據核準意見制作營業執照,發給申請人。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登記資料歸檔,建立經濟戶口。

  (二)辦理登記手續的注意事項

  (1)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資格要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且成員數最低不少于5名,其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80%。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2)農民專業合作社經工商部門注冊成立,自成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須到縣農業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站備案,并在“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網”上填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統計報表》,完善登記備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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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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